基于自由买卖的原则,世界上多数国家均鼓励买卖平行进口(俗称“水货”)(即 Parellel imports)。事实上,水货买卖会使行货的价钱得以较合理的调节。但从另一边厢来看,行货商亦已为产品作出或多或少的投资(如翻译说明书、推广产品和零件更换等等)来令到产品在本地受认识和欢迎。在行货公司的投资回报和水货自由经济原则下,每个国家有各自的法例来划出平衡点。

在不支持行货,亦不反对水货下,笔者想透过本文剖析一些销售水货时踩界,甚至是侵权的常见行为。

正因为水货和行货一样由同一间生产商所制造,销售水货本身并不会构成侵权(除特别情况外如违反了《版权条例》528章第35条外)。视乎情况,水货商的宣传方法或会构成影射侵权。那刻意放大生产商名字和/或使用生产商的商标或会误导消费者,令他们以为水货商是生产商的子公司或与生产商有直接生意关系(即 Association)。

在过去两年,笔者曾遇到类似的个案包括“韩国面膜”、“名牌电芯”、“意大利咖啡”等等。涉案的水货商均有放大生产商资料,如生产商名称和生产商商标等以作招徕。在接触宣传后,消费者立即被生产商的名字所吸引。最极端的情况,消费者还以为水货商是生产商的关连公司或直接委托公司。

在商言商,上述笔者遇到的每一个案,其水货商或多或少也有吸引消费者“埋身”的动机。但要构成影射,原告人必须要证明水货商作招来的宣传方法会误导消费者令到他们以为他们接受着生产商的服务或货品。虽然水货商提供的水货亦是由生产商所提供,但水货商的宣传伎俩才是有否构成影射的重心,而不是水货本身。

生产商会起诉水货商吗?

在现实中,只有少数的生产商会起诉水货商。其原因亦不难理解:无论是行货或是水货,对生产商的销售利益并不构成影响。所以生产商起诉水货销售商的动机接近“零”。

受销售水货影响最大的利益人是行货商。因此,拥有独家代理权的行货商,他们或会想办法尝试终止水货的销售。若行货商发现水货商的宣传招来或会误导消费者以为他们与行货销售商或生产商有所关连时,行货商可考虑以影射侵法来直接或间接起诉水货商。唯起诉时要得到生产商的同意才可。

据经验,一般生产商会以表面式的合作态度来协助行货商。但要起诉,很多的生产商也会“耍手拧头”。为方便快捷执行,行货商应在合约上订明生产商的打假责任才可。除此外,行货商更应订明若果生产商在行货商通知后一个月内不采取行动打击水货,行货商有权采取行动,包括发出警告信给水货商要求终止销售水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