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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口头说出的诽谤事情,是否通常会被视为“短暂形式诽谤”
1. 口头说出的诽谤事情,是否通常会被视为“短暂形式诽谤”?为甚么我们需要区分“永久形式诽谤”和“短暂形式诽谤”? 2. 在香港,甚么法庭会审理诽谤案件?这些案件是由法官还是由陪审团作出裁决? 3. 如果我是诽谤案中的原告人或被告人,但我无钱聘请律师,我可以得到政府的免费法律援助吗? 1. 如果我写了或讲过一个人的负面事情,但其实我无意诋毁他,我是否仍然要就诽谤负上法律责任? 2. 由于不同的人对同一字句可能有不同的诠释、不同的接受程度或不同的敏感度,我应该用甚么准则去决定字句是否含有诽谤意思?发布字句的来龙去脉、环境或地点,会影响到决定吗? 3. 受争议的字句刊登在一篇文章内,而该文章只有部分内容可能会构成诽谤,在这个情况下,怎样去决定有关字句的意思? 4. 一个人的动作可否带有诽谤性的意思? 5. 如某人随意为他的朋友改花名(例如叫一名熟朋友做“肥猪”),他会因此而要负上诽谤的法律责任吗? 6. 我们都对演艺界人士的私生活都感兴趣,所以会经常讨论由传媒报导的娱乐圈新闻,而这些新闻故事亦可能会对演艺界人士造成不良效果。这些传媒工作者是否要就诽谤负上法律责任? 1. 如果诽谤性字句不是由我写出来(或不是源自我本人),我只是向他人重复已发布了的字句,我要负上诽谤的法律责任吗? 2. 如果我只是向妻子讲及另一个人,而当中某些字句具诽谤性。在此情况下,我要为向他人发布诽谤事情负上法律责任吗? 3. 如果我在公司办公室内谈及另一位同事,有关对话是否属于发布? 4. 如果我向好朋友(Y)寄出一封信,信内有一篇文章诽谤X的,但这封信被Y的秘书和助手打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