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因为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有本法第181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可见,公司的设立、解散、存续,都是法律许可前提下依股东们的集体意志决定的
股份合作协议范本↓↓下载排版后的完整范本文件↓↓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信件内容 (一)为有效运用行政资源,凡不确定检举事项、恶意攻讦谩骂、网络流传讯息或相关不明网址请勿投递,本校将不予处理;若信件内容如涉及违反相关法律者,请自负法律责任。 (二)依“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要点”第14点规定,人民陈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处理: 1.无具体内容或未具真实姓名或联络方式者。 2.同一事由,经予适当处理,并已明确答复后,而仍一再陈情者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夫妻之一方具有下列离婚原因 他方得请求判决离婚: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 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虐待 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
立法院第9届第5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25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继续并案审查(一)委员段宜康等18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二)委员蔡易余等16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三)委员尤美女等23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四)委员段宜康等16人拟具“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及(五)委员周春米等26人拟具“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并案审查委员许智杰等17人及委员周春米等26人分别拟具“刑事诉讼法施行法增订第七条之十一条文草案”案。) 立法院第9届第5会期司法及法制、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两委员会第1次联席会议(事由:审查行政院函请审议“卫生福利部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八条条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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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我们都知道,注销公司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情,耗时也较长。如果零申报公司没有拖欠税款,注销流程大致如下文所说: ①首先去税局进行国税地税的注销; ②然后需要去工商局办理一些注销公司所需要的材料; ③对注销公司进行登报公告,清算组进行公司资产的清算工作,在公告4、5日之后,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销申请,注销营业执照等; ④零申报的公司需要去质监局进行代码证的注销,去银行进行注销,同时,将社保和公积金注销。零申报的公司的注销流程大致如此
期货信托基金之存续期间依期货信托契约之约定。 期货信托契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报主管机关核准后予以终止︰ 一、期货信托事业或基金保管机构有解散、破产、撤销或废止核准之情事,或因对期货信托基金之经理或保管显然不善,经主管机关命令更换,致不能继续执行职务,而无其他适当之期货信托事业或基金保管机构承受原事业或机构之权利及义务。 二、受益人会议决议更换期货信托事业或基金保管机构,而无其他适当之期货信托事业或基金保管机构承受原事业或机构之权利及义务
《民法总则》中的诉讼时效规则存在诸多改变,这体现了立法中政治决断和规范技术之间的关系。这些规范批判性地吸纳了国际趋势和本土实践经验,体现了社会共识,这表现在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届满后的效果和中止、中断的具体规则方面。在价值层面,规范体现了诉讼时效的合理制度目的,该目的尤其体现在不适用时效的请求权方面,但在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事由方面仍有根据制度目的予以省思的空间;私法权利期间中所蕴含的利益平衡重点不同使得权利期间呈现多元化,诉讼时效规范的强制性可据此予以反思
答:法令删除了试用期规定,表示法令对于劳动契约与劳动条件,不再有试用期间的区别;但法令也没明文禁止约定试用期。所以劳资双方仍可约定试用期,只是试用期内的劳动条件,仍不可低于法令规定。 二、试用期可以约定多久?可以延长吗? 答:在86年6月12日以前,劳基法施行细则对试用期的规定是不超过40天;删除试用期规定后,则可以由劳资双方自行约定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