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服务,将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为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普惠金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17年发布了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和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 此次发布的公告称,上述政策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为支持筹办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以下统称杭州亚运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二、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决定,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将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订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些条件包括: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
翼新商务可以为您提供商业咨询服务和商务培训服务。 翼新商务的专业顾问对新加坡的公司注册、银行开户、税收政策、专利商标注册等政策有全面的了解,在公司税务咨询、税务策划、银行贷款、投资移民、投资市场调查、企业运营风险等方面有丰富经验,熟练操作成立公司,税收财务,本地业务和离岸业务等,是一家发展成熟的商务公司。我们深信我们具有充份的条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顾问服务,同时,我们仍然以亲切和个人化的服务为客户效劳,帮忙客户的业务快速发展
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记者申铖、韩洁)记者25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两部门发布的《澳门24小时手机版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第三方平台企业。对新开业入库及较上年同期基数有增长的平台企业予以奖励。第1年按新增营业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第2年按新增营业收入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第3年按新增营业收入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上限500万元
本文摘要:财政部公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报》称之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出租以及使用权或通过租赁等方式获取给在仔鱼对象用于的房产、土地,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仔鱼对象获取产卵服务获得的收益,减免增值税。 财政部公布《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报》称之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出租以及使用权或通过租赁等方式获取给在仔鱼对象用于的房产、土地,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仔鱼对象获取产卵服务获得的收益,减免增值税。全文如下: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报 财税〔2018〕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教育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为更进一步希望创业创意,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报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出租以及使用权或通过租赁等方式获取给在仔鱼对象用于的房产、土地,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仔鱼对象获取产卵服务获得的收益,减免增值税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导语:创业创新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大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作为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在"双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鼓励“双创”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不断激活万千蕴藏无穷创造力的市场细胞,助推“双创”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截至2017年3月,国家针对创业创新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77项税收优惠政策,为“双创之树”提供了一系列“养料”助其成长壮大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