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方平台企业。对新开业入库及较上年同期基数有增长的平台企业予以奖励。第1年按新增营业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第2年按新增营业收入的12%给予一次性奖励;第3年按新增营业收入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上限500万元。

2、对撮合双边或多边交易超过1亿元的第三方平台企业进行奖励,第1年按年交易额的0、1%进行奖励;第2年按年新增交易额的0、2%进行奖励;第3年按年新增交易额的0、3%进行奖励;每年奖励上限500万元。

3、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平台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1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25日。(奖励兑现时间实行1年1兑付的奖励制度)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印发申报指南,明确细化政策措施、申报要求以及具体工作安排等。

平台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由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审,报市州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州人民政府报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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