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法
被侵权人如何要求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行为发生后哪些主体可以提出侵权赔偿请求?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被侵权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他的监护人代理提出赔偿请求。 答:对于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3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网信办今天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对公众使用微博、微信等上网的账号名称(包括头像和简介)进行规范,明确提出网上昵称不准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侮辱诽谤他人等“九不准”。规定共十条,自3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对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在内的物权请求权进行规范阐释的基础上,根据制度目标、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方面的差异,物权请求权应当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区分开,在理论分析和规范适用中应避免两者的混淆。但是,这种区分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分,德国法式的独立物权请求权也并非必然的立法和解释选择。即使承认德国法方式具有实现物权债权区分的体系功能,但在承认物权债权体系区分的前提下,仍然存在多种制度构建和阐释的可能性
不久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北京微海联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案”。该案的焦点就是作为平台经营者的淘宝网,针对恶意投诉人进行追责。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恶意投诉人赔偿原告淘宝网损害赔偿1元钱;合理的诉讼费用支出1万元
要过年了,这个判决可以告慰患者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在我国医疗领域,有着崇高的社会地位。但301医院对本案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属次要责任。 原告根据上述鉴定意见,请求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最终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301医院应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并按该比例赔偿合理的损失
中国“7-23”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把追尾事故死难者赔偿金从人民币50万元增加到91.5万元。该机构表示,本着以人为本、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并与遇难者家属进一步沟通协商,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确定“7-23”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主要依据。 而过去的赔偿50万元,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内容:高新区王先生:今年7月,我家保姆刘女士给我家擦窗户玻璃时,不小心从梯子上滑落摔伤,我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王焕章: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雇主与保姆、小时工、家教等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受伤,雇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雇主有过错。 本案中,你雇佣刘某从事保姆工作,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
2010年7月2-25日,临淄区人民医院盛情邀请携雅医管医疗风险防范专家刘教授及其助理闫老师到医院做培训,主题为《医院优质服务与有效沟通》。 刘老师引用了大量的案例,来说明医院优质服务的意义,并对沟通中的有效沟通做了讲解,最后结合刚刚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和医务工作者们探讨了应知的、应会的内容,四天中讲解详尽、深刻,使学员极大的提高了服务及风险防范的意识,医院孟主席对本次培训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总结结束时引用了宝泉岭医院王院长对刘老师课程的赞许:解渴、很解渴! 临淄区人民医院始建于1936年,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为一体的综合性二级甲等医院,是淄博市内医院最高星级的“三星级医院”,是滨州医学院非隶属附属医院、北京妇产医院协作医院、山东省立医院技术帮扶定点医院。 医院建筑面积66000平方米,在职职工1100余人,正高级职称专家4名,副高级职称专家133名,医学博士4名,医学硕士68名,开放床位800张
2019年3月李某将车辆停放至路边,当夜风起将张某店面招牌吹落,恰好砸中李某停放的汽车,李某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张某以车辆违规停放在人行道为由不予赔偿,李某则以小区车位不足大家均是如此停放不算违规为由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招牌存在安全隐患并造成了李某的损失,构成侵权理应赔偿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违规停放车辆是既定事实,“约定俗成的惯例”不可突破法律底线,张某招牌本身存在安全隐患致李某车辆受损,故双方均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大会第一天,专题报告精彩纷呈,与会专家为我们献上了一场精神医学的学术盛宴。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一个以医患关系为主题的模拟法庭: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治疗诉讼案。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直是医院面临的一类疑难纠纷,2010 年 7 月 1 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该法抛弃了“医疗事故”的概念,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而我们临床医务人员对这部法律知之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