褫夺公权
近来,最红的人物莫过于屏东县议员蒋月惠女士。新闻媒体报导,蒋议员因为**县政府执行拆除民宅,于过程中发生咬伤员警情形,其事后至警察局道歉而未获妥善置理而爆哭,原本普遍对伊行为持负面形象,但经媒体等不断披露其长年经营慈善机构罗腾园等正面事迹,让她一夕爆红,成为全台最红人物。 不过,因为其咬伤员警的行为被移送法办,有媒体报导最坏情况可能褫夺公权
竟有如此狠心的外婆!去年10月,新北市芦洲一名五岁男童在浴室跌倒大量出血、送医不治,而医院发现这个男童全身多处伤痕,检调深入追查发现,男童的外婆涉嫌凌虐,不仅拔掉男童十根手指的指甲,还用扫把打到他掉牙,法院今天依照凌虐幼童发育致死罪,判男童外婆无期徒刑。 面对记者追问孩子身上的新旧伤,魏姓妇人不发一语,不过检调追查发现,五岁的小外孙就是被她凌虐指死的,去年10月31号,救护车抵达巷弄,边对小男童做CPR边将人抱上担架,一旁的外婆态度冷静,因为她就是罪魁祸首。 检调追查发现,63岁的魏姓妇人,限制限制外孙进食,用绳子、铁丝捆绑他的四肢跟脖子,更夸张的是,还用剪刀拔除外孙十根手指的指甲,用扫把柄虐打外孙,导致牙齿脱落,极尽凌虐之能事,施虐时间长达九个月,导致五岁小男童,严重营养不良,全身新旧瘀伤、挫裂伤,指甲缺损,还患有肺炎,最后因颅内出血、休克死亡
公务员因同一行为经宣告褫夺公权者,其应受撤职之惩戒处分已为褫夺公权所吸收,初非无律师法第二条第四款之适用,本院院字第二六五八号解释应予补充。 按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褫夺公权系褫夺为公务员之资格,其效果原较撤职之惩戒处分为重,公务员既因同一行为经宣告褫夺公权,则其应受撤职之惩戒处分即为褫夺公权所吸收,在程序上自无庸再为惩戒处分,此观于公务员惩戒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至为明显,实难排除律师法第二条第四款之适用,本院院字第二六五八号解释应予补充。 刑法第36条第1款(43.10.23) 公务员惩戒法第25条(37.04.15) 律师法第2条第4款(38.01.04)
蔡崇义委员、陈景峻委员调查:由国防部政治作战局军眷服务处承办之“台北市政校后勤区新建工程”,发生负责该工程验收之资产及营建管理科前工程参谋官陈上校向承揽的营造公司暗示新屋有装潢需求,共收受卫浴设备等价值新台币18万5912元之物品;案经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依贪污治罪条例,判处陈上校有期徒刑5年10月,褫夺公权6年。除本案外,日前又爆发国防大学教育训练中心主任黄姓上校涉嫌侵占“野战口粮”及“加热调理包”,该黄姓上校业经记大过并送侦办。另国防部军备局工程营产处处长张少将,于承办“福兴营区营舍整建统包工程”时,收受贿款26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