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法
高雄地检署日前接获高雄市凤山区疑有贿选情资,旋由主任检察官李门骞指派检察官郑益雄侦办,并于民国107年11月20日指挥法务部调查局高雄市调查处、航业调查处高雄调查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凤山分局等单位,至高雄市凤山区执行搜索2处,并同步以被告身份传唤某里长候选人、桩脚与选民共5人。 经检察官郑益雄讯问后,发现游姓桩脚涉嫌于107年11月间,以每票新台币500元之代价,向选民买票,要求选民投票支持某里长候选人,而到案之选民亦坦承有收到贿款,并主动缴回犯罪所得1000元,认被告游姓桩脚涉嫌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9条第1项投票行贿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惟于侦查中已坦承犯行,认无羁押之必要,当庭谕知以5万元交保候传;其余被告检察官讯问后,均请回。
立法院党团协商(事由:一、研商“109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相关事宜。 二、研商“建请自108年12月18日起至12月31日止停开院会及委员会案”相关事宜。 三、研商“国家电影及视听文化中心设置条例草案”、“中央政府机关总员额法第三条、第四条及第十一条条文修正草案”等11案(如附件一)相关事宜
邀请行政院秘书长简太郎、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主任委员夏立言、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林中森、内政部次长、法务部次长及外交部次长就“外国政府遣送国人至中国接受侦查或审判案件处理机制及肯亚案后续处理情形”提出专题报告,并备质询,另请国防部、国家安全局派员列席备询。 一、继续并案审查: (一)委员高志鹏等20人拟具“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员李昆泽等17人拟具“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案
111年地方公职人员选举,订于111年11月26日举行,云林县选举委员会于今(27)日公告,云林县台西乡第22届海南村村长候选人丁宗平,因病不幸于111年10月19日逝世,致使该村村长登记参选人仅余1位,依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30条第2项规定,候选人登记截止后至选举投票日前,因候选人死亡,致该选区之候选人数未超过或不足该选举区应选出名额时,应即公告停止选举,并定期公告重行选举。爰此,云林县选举委员会依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正式公告停止海南村村长选举,并同宣布该村重行选举之选务工作日程。 台西乡海南村原登记参选人为2人,因其中1人(丁员)因病逝世,致该选区候选人未超出应选出之员额,符合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30条第2项规定情形,云林县选举委员会随即公告停止海南村村长之选举,并经该会111年10月26日第519次委员会议决议,重新公告该村选举工作日程,期间如下: 上开重行选举工作日程排定,除“发布选举公告”、“候选人登记公告”、“受理候选人登记”及“候选人姓名抽签号次”外,后续各项工作期程,均与111年地方公职人员选举选务工作日程相同
高雄地检署主任检察官李门骞、检察官赵期正于民国107年9月初,接获情资指称高雄市凤山区某里长候选人涉嫌发放白米贿选,旋指挥法务部调查局高雄市调查处深入追查,并于107年9月11日传唤犯罪嫌疑人、证人等共计13人到案说明,并扣得3公斤装白米2包、文宣卫生纸2包等物,其中被告即某里长候选人经检察官谕知以新台币20万元交保。 本案经检察官赵期正、林恒翠漏夜讯问后,认某里长候选人涉嫌于107年8月31日,在高雄市凤山区某宫庙,参与该宫庙免费发放3公斤装白米200包予里民之活动,并在现场摆置竞选布条、旗帜,趁机发送竞选文宣品卫生纸,疑似有向该里选民买票贿选之行为,涉有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9条第1项之投票行贿罪嫌,经检察官谕知以20万元交保候传。部分选民到案后,亦坦承收受白米及文宣卫生纸,并主动缴回3公斤装白米2包、文宣卫生纸2包
行政院秘书长简太郎今(25)天表示,对于公投法及选罢法的补正及修改,自己并没有说不能修,只是行政院对于修法有自己的政策,经过媒体转述后才会出现落差,他也强调,只要能把法修得更合情合理,没有什么不能修。 行政院秘书长简太郎今天与内政部长陈威仁、中选会主委刘义周至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就补正公投法与修正选罢法进行报告。 简太郎指出,对于补正公投法部分,为扩大公民政治参与,行政院已将不在籍投票规定纳入公投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但目前还未在立法院完成立法,而在提案及连署门槛上,行政院也认为有修正的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