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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工伤认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视同工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将发生工伤的情形由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延伸到了上下班途中,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职工的工伤权益。正因为这条规定是对工伤范围的延伸,因此在相应条件上也做了一些限制,以避免工伤范围的无限扩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民法典》仅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只有当婚外情人知道自己(她)有配偶但仍与他结婚时,才属于我国《刑法》第258条。,我们只能从道德上谴责
由于经济犯罪发生在经济领域,具有经济交易的某些特征,实践中表现又错综复杂,往往和经济、债务纠纷混淆不易界定。根据《刑法》规定,前述几种经济犯罪应当从犯罪基本特征、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严格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企业应当正确区分债务纠纷和经济犯罪,并对此采取不同途径处理
社保代缴通常是分两部分收费,一部分是社保费用一部分是服务费。社保费用是社保局收取的,每家代表机构都不会变,武汉低的社保费用为1351.09元,不同的是服务费部分,这应该是大家比较关注的。 通常,缴纳时长越长收费标准越低,收费标准是按照你交多少个月来决定的,和月缴纳多少,需要哪些服务没关系
为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行政权力事项涉及修订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函》要求,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暂停实施“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滇基本信息登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滇信息登记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报建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合同登记”(以下简称登记备案)等4个行政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滇基本信息登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滇信息登记证”不再作为省外建筑业企业(施工、监理、检测)和勘察设计企业(单位)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特别是招投标、合同签订)的前置要件。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报建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合同登记”不再作为招标投标和施工许可办理的前置要件
日常消费过程中,我们大家往往都会有这样一个消费观念:价格越高越好,数量越多越好,材料越扎实越好……因为消耗材料越多,相应的价格就会越高,品质自然就会越好。那么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吗?其实,事实并非如此哦! 通常铝合金门窗的价格构成有三个要件:型材、窗型、配件。 型材的壁厚对产品的价格影响确实占很大比例,不少消费者在选购铝合金门窗时,会想当然的认为,铝材壁厚越厚,超过国家标准越多,产品质量就越好,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
2011年,是出台法律、法规比较多的一年,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根据目前社会存在的问题,中国人大代表大会、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或修改了多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法律如《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等,这些法律、司法解释的出台对老百姓的生活、诉讼及律师进行相关法律服务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其中,影响最大、涉及面最广的莫过于2011年8月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各学术界、各大媒体都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宣传。下面,我们就对这部对老百姓生活有广泛而深远影响的司法解释进行介绍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您说的非法拘禁罪的构成条件在法律上叫做犯罪的构成要件,它分为这么几方面。第一方面叫做犯罪的客体条件,犯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第二方面是犯罪的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一个行为
民众来电询问,与成年儿子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相邻且打通,只有自己的房屋设立户籍,2间房屋的地价税是否都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 高雄市税捐稽征处表示,地价税自用住宅优惠税率必须符合无出租、营业且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于该地办竣户籍登记,若没有符合条件者设立户籍,原则上就无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税。但如果相邻2栋房屋的所有权人同属一人或夫妻个别所有,房屋经打通使用,可以合并认定为1处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至于与直系亲属所有相邻房屋打通使用,因为非属上述认定为1处的范围,未设立户籍的房屋基地就无法适用自用住宅税率课征地价税
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例如房屋土地钱财等)及无形财产(例如知识产权、债权等权利),都是具有财产上价值的,也都可能遭到他人侵害。而侵占罪的处罚客体,是否包括侵害他人财产上“权利”的情形呢?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2304号判例:“刑法上之侵占罪,系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为要件,所谓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动产、不动产而言,并不包括无形之权利在内,单纯之权利不得为侵占之客体。” 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子第190号判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一项所谓他人之物,固不以动产为限,不动产亦属之,但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无与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