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
合同附条件的要求是: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在的均不可以作为条件;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必须是合法的,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关于附条件合同的条件需要符合哪些要求的问题: 一:件合同的条件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1、合同附条件的要求是: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在的均不可以作为条件;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必须是合法的,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也很可能会违反相应的刑罚,甚至被判处有期徒刑,偷盗资金罪就是其中之一,那么逃避出资罪又有多少年呢?网站整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芜湖律师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方可执业,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施行)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开始侦查。 前项侦查,检察官得限期命检察事务官、第二百三十条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条之司法警察调查犯罪情形及搜集证据,并提出报告。必要时,得将相关卷证一并发交
杭萧钢构月报2021年2月(总第一百一十四期) 杭萧钢构月报2021年1月(总第一百一十三期) 杭萧钢构月报2020年12月(总第一百一十二期) 杭萧钢构月报2020年11月(总第一百一十一期) 杭萧钢构月报2020年10月(总第一百一十期) 杭萧钢构月报2020年9月(总第一百零九期) 杭萧钢构月报2020年8月(总第一百零八期) 杭萧钢构月报2020年7月(总第一百零七期) 杭萧钢构月报2020年6月(总第一百零六期) 杭萧钢构月报2020年5月(总第一百零五期) 杭萧钢构月报2020年4月(总第一百零四期) 杭萧钢构月报2020年3月(总第一百零三期)
关于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7期) 近日,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7期)。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没款500元。 据北京市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官方微博消息,9月6日7—16时,昌平区新增4名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和1名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均为北京化工大学昌平校区在校学生
再审申请人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泉州恒劲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劲公司)、泉州恒劲科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博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的(2007)闽民终字第23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日新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原告叶某某为与被告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黎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叶某某起诉称:2010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
又一起因劳资纠纷剪光缆案件到底怎么回事? 据了解,2018年11月8日,互助县塘川镇水湾村一处某运营商电缆线被人为剪断,造成水湾村100余户网络通信中断,后经该运营商公司及时抢修恢复通信后报2019年1月19日,办案将其依法传唤至办案中心接受询问,李某某如实供述了故意损毁电信设施的违法事实。 经查,李某某因与互助县某运营商公司通信线铺设承包商潘某某间存在劳资纠纷而心生怨恨,遂产生剪断通信光缆线实施报复的想法。2018年11月8日16时许,李某某驾车来到塘川镇水湾村,用手钳剪断移动公司铺设在塘川镇水湾村的3根移动光缆线后逃离现场,因及时抢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沪人社综【2021】193号《关于2020年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2020年我市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人民币124056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各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海事法院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62028元以下(含62028元)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62028元但在248112元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