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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在法律上的说法是指‘对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这不只有权利,还有对子女扶养、教育的义务。什么情况会有监护权的问题呢?其实在还未离婚前是没有监护权的问题的,离婚时才会有监护权归谁的争议。依我国的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监护权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协议,并依协议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担任,若协议不成或未协议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请求或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来争酌判决
为帮助投资者更好理解注册制下退市规则,资本市场学院特别推出注册制下退市知识问答,本期介绍上交所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相关内容。 一、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有哪些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欺诈发行”强制退市包括哪些情形? 一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诈骗手段,有时这个诈骗手段是我们不知道的,那么非法集资被抓住了是否需要冻结财产,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新网石家庄12月31日电(记者 田张梦 高新国)2008年12月31日,三鹿事件系列刑案中最受关注的三鹿集团及原董事长田文华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与田一同受审的还有三鹿前高管原副总经理王玉良、原副总经理杭志奇、公司奶事业部原总经理吴聚生。 上午八时,本案开庭能容纳四百人左右的审判厅座无虚席
2010年,逐期刊登《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本期为第三期: “政者政也”。《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对于广大党员干部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法律纪律知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党性修养和从政道德,少犯或不犯错误,应该是很有裨益的。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无论是否是民事案件,若希望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都需要在受伤时效范围内,整理齐全证明材料之后,向当地的有权受理机构,提出诉讼请求。不同类型的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不同的。 合同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在私法上人身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在本质上属于防御权保护着主体人格利益的完整性不受侵犯。但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公法的规范之中私法则显得"供应不足"。私法上没有确立人身自由权一方面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私法理论上对于人身自由权研究不充分引起的
男女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目前规定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不会因为双方结婚而改变其归属。比如结婚前登记在某一方名下的房产,结婚后并不会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
本文摘要:交通肇事逃离现场承担责任如何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改)第一百三十三条,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再次发生重大事故,致人轻伤、丧生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交通运肇事后逃离现场或有其他尤其险恶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离现场致人丧生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性法律。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承担责任如何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改)第一百三十三条,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再次发生重大事故,致人轻伤、丧生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交通运肇事后逃离现场或有其他尤其险恶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离现场致人丧生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中宣部宣教局、光明日报社共同主办,光明网承办的“核心价值观百场讲坛”第一百零一场活动。邀请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名中医、天津中医药大学校长张伯礼,作题为《中医药抗疫与核心价值观的优势》的讲座。图为主持人光明日报社副总编辑陆先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