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法上人身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在本质上属于防御权保护着主体人格利益的完整性不受侵犯。但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人身自由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公法的规范之中私法则显得"供应不足"。私法上没有确立人身自由权一方面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另一方面则是私法理论上对于人身自由权研究不充分引起的。尽管人身自由包括身体和精神自由但这只是人身自由权具体利益的表现形式拘禁仍是侵害私法上人身自由权的主要方式。在实践中即使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也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被非法拘禁受害人的精神利益这是私法确立人身自由权重要意义的体现。

(1)《德国民法典》847条第1款规定:“在侵害身体或者健康以及在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受害人所受损害即使不是财产上的损失亦可以因受损害而要求合理的金钱赔偿。”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列举了六种情况:(1)被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定有罪的人;(2)不遵守法院的合法命令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3)为了防止犯罪或者罪犯逃跑或者押送罪犯到法律部门;(4)出于教育监督的目的并有合法命令对未成年人的监禁;(5)对传染病患者或者对头脑不健全者、酗酒者、吸毒成瘾者、游民等的监禁;(6)对未经批准进入某国的人或者正被采取驱逐或者引渡措施的人等。

(1)参见“罗某诉张某、苏某非法拘禁罪附带民事赔偿案”河南省漯河市(2009)源刑二初字第28号判决书。

(1)《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参见“张敬芸诉蒲义宗人身自由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2840号。(北大法宝引证码:CLI.C.1812225)

(3)参见“秦智亮诉穆素英等侵犯人身自由权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2)海民初字第1704号。(北大法宝引证码:CLI.C.48910)

(4)参见“周荣焱与重庆三峡民康医院人身自由权纠纷抗诉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二中法民再终字第2号。(北大法宝引证码:CLI.C.4343178)

(5)参见“张仕虎等非法拘禁案”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临中刑终字第23号。(北大法宝引证码:CLI.C.1784870)

(6)关于此案的具体情况可参见“刘洪力非法拘禁、附带民事诉讼案”河南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书。(北大法宝引证码:CLI.C.67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