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务人员保障法第23条,业经考试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请查照。 说明: 一、 依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111年8月5日公保字第1110010048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 兹依修正公务人员保障法第104条第2项规定立法说明载以,为使机关因应新修正加班补偿制度所生之补休假人力调配,及加班费结算之预算因应,爰应以该法第23条修正条文施行日(112年1月1日)起发生之加班事实,始有适用。
关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务人员保障法第23条,业经考试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请查照。
一、 依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111年8月5日公保字第1110010048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 兹依修正公务人员保障法第104条第2项规定立法说明载以,为使机关因应新修正加班补偿制度所生之补休假人力调配,及加班费结算之预算因应,爰应以该法第23条修正条文施行日(112年1月1日)起发生之加班事实,始有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