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及财产保险安定基金计提标准”(以下称“计提标准”)系依据保险法第143条之1第3项授权订定,依该法规定,保险安定基金由各保险业者提拨,其提拨比率,由主管机关审酌经济、金融发展情形及保险业承担能力定之。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金管会)考量计提标准逐年检讨,因多数修正内容系属例行性调整,例如配合年度表达修改适用年度等,为使保险业能因应经营环境情事变化,即时适用新指标计算缴纳保险安定基金,已完成计提标准修正草案之研议,将于近期内依法办理预告。

一、 删除第二条附件“人身保险安定基金差别提拨率及提拨金额之核算方式”及第三条附件“财产保险安定基金差别提拨率及提拨金额之核算方式”所列“一、经营管理绩效指标评等内容”,第二条及第三条配合修正相关文字(修正条文第二条及第三条)。

二、 新增财产保险业及人身保险业之“经营管理绩效指标评等”所属各类别指标项目及权重、评等方式、各指标说明及实施所需填报之表格,由财团法人保险安定基金拟订,报金管会核定后办理之规定(修正条文第四条)。

金管会表示,为广纳多方意见以期修正方向臻于周延,除将刊登行政院公报外,亦将于金管会网站刊登法规草案之总说明及条文对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见,请于公告翌日起60日内,自金管会“主管法规查询系统”网站之“草案预告”网页内陈述意见。

检附“人身保险及财产保险安定基金计提标准”修正草案总说明及修正对照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