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本法)有关调降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修正商品存货估价方法及配合税率调降修正税额扣抵比率上限等规定之施行,财政部拟具“所得税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经邀集相关单位讨论获致结论后,函请行政院审查并奉核定,于今(7)日发布实施。

财政部说明,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44条删除“后进先出法”之成本估价方法,删除有关“后进先出法”之相关规定。

二、配合本法第66条之6股东(或社员)可扣抵税额扣抵比率上限之修正,修正税额扣抵比率上限之计算公式。

三、增订以股利或盈余分配日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余额为抵缴上限,使本法第73条之2规定之抵缴税额更符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