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划后继承的土地再移转,不适用土地增值税减征40%。
高雄市税捐稽征处表示,日前有位民众询问,因父亲死亡,其所继承的土地属于重划之土地,为何最近要再移转时,不能适用减征土地增值税40%之规定?
该处进一步说明,继承取得的土地免征土地增值税,其再移转时,以继承开始的土地公告现值作为前次移转现值,所以土地增值税已减轻;另土地税法第39条第4项规定:“经重划之土地,于重划后第一次移转时,其土地增值税减征40%。”因为继承也属于土地移转原因之一,重划后继承的土地再移转时已非重划后首次移转,故不适用土地增值税减征40%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