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经济部91年5月24日商字第09102099060号公告简明如下:
依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修正第128条之1规定:
政府或法人股东一人所组织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条第一项(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二人以上为发起人)之限制。该公司之股东会职权由董事会行使,不适用本法有关股东会之规定。
政府或法人股东一人所组织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依章程规定不设董事会,置董事1人或2人;置董事1人者,以其为董事长,董事会之职权由该董事行使,不适用本法有关董事会之
规定;置董事2人者,准用本法有关董事会之规定。
政府或法人股东一人所组织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依章程规定不置监察人;未置监察人者,不适用本法有关监察人之规定。
一、按公司法第228条有关表册之编造,系属董事会专属职权,与公司法第128条之1规定:“政府或法人股东一人所组织之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之股东会职权由董事会行使...”系属二事。
二、又公司法第230条有关董事会所造具表册之承认,系属股东会专属职权,自应依同法第128条之1规定由董事会行使。
三、至公司法第228条有关查核期限之规定,于一人股东之公司,董事会仍应于开会30日前交监察人查核。
经济部92年11月4日商字第09202435440号公告内容如下:
议事内容记载疑义公司法第128条之1规定:“政府或法人股东一人所组织之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之股东会职权由董事会行使,不适用本法有关股东会之规定。”公司之董事会行使股东会职权,系依据上开规定而来,自得以董事会名义行使股东会职权,至是否须表明“代行股东会职权”及是否须表明系依据公司法第128条之1规定一节,公司法尚无明文规定,惟为使议事内容明确,避免事后发生争议,可于议案“说明”部分,叙明系“代行股东会职权”及依据公司法第128条之1规定为之。
故编造及查核程序:
1.董事会先编造各项表册(仍应于董事会承认各项表册开会30日前交监察人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