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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监察委员王美玉、方万富、杨美铃提出调查报告
昨天,监察委员王美玉、方万富、杨美铃提出调查报告,针对黄明芳窃盗案建议提起再审或非常上诉,这个案子,一起读判决曾经在104年10月6日整理过,以下稍微修改,再跟大家分享。 被告阿芳被诉偷窃告诉人阿城所有漂流木,但被告辩称漂流木是两人合伙捡拾,因为告诉人迟未说明卖出状况,并分配利润,他才把属于自己部分的漂流木载走。一审高雄地院判决无罪,高雄高分院改判8个月窃盗罪确定,因窃盗罪无法上诉第三审,之前阿芳声请再审、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都被驳回
依照经济部91年5月24日商字第09102099060号公告
依照经济部91年5月24日商字第09102099060号公告简明如下: 依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修正第128条之1规定: 政府或法人股东一人所组织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条第一项(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二人以上为发起人)之限制。该公司之股东会职权由董事会行使,不适用本法有关股东会之规定。 政府或法人股东一人所组织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依章程规定不设董事会,置董事1人或2人;置董事1人者,以其为董事长,董事会之职权由该董事行使,不适用本法有关董事会之 规定;置董事2人者,准用本法有关董事会之规定
· pdf 档案一,本编制表所列职称列师级者除外,官等职等
· PDF 档案一,本编制表所列职称(列师级者除外),官等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二 十”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编制表所列人事处书记,由留用原职称之雇员出缺后改置。 · DOC 档案 · 网页检视一,本编制表所列职称(列师级,士(生)级者除外),官等职等,应适用“丁,地方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六”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