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2年8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能提供2020年度、2021年度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查询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显示,截至检查当日,你单位未在系统中提交2020年度、2021年度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查询截图、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9月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4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2年9月7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2〕42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合理。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