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参考你单位使用的《天津市鑫利泰工贸有限公司热镀锌铁件生产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你单位酸洗工序氯化氢废气治理措施:酸洗池上方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进入酸雾吸收塔处理后,由配套排气筒排放。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挂镀1线正在生产,配套的酸雾吸收塔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酸雾吸收塔风机与排气管道连接处管道存在破损情况,部分废气未经酸雾吸收塔处理直接外溢。你单位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鑫利泰工贸有限公司热镀锌铁件生产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租赁合同》、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月19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3年1月29日向你单位电子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3〕9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