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6年度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分为事业单位报送年度报告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网上公示年度报告两个阶段。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的报送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受事业单位委托在网上公示年度报告的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以前。

(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两份,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各留存一份);

(三)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由事业单位和其举办单位共同盖章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决算表);

(四)业务范围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执业许可事项的,须提交有效期内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原件、加盖举办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五)报送年度报告时,办公用房已超过租用期限或使用期限的,需提交新的住所证明原件、加盖举办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六)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根据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一)关于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问题。对未按时和不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书及相关材料的事业单位,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进行通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关于已撤销的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问题。已转企改制或已撤销的,不再参加年度报告公示,举办单位应督促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

(三)关于涉及登记事项变更问题。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前,实际情况与登记情况不一致时,应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举办单位请及时传达通知精神,认真组织、督促本系统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参加年度报告,对待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