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为避免营利事业未谙税法规定而遭受处罚,特别呼吁有下列情形的营利事业,仍然要依限如期办理10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

一、原属查定课征之小规模营业人,经核定使用统一发票而未使用者。

二、公司虽已办妥停业登记,即便当年度无营业额,也无应纳税额,但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有应计入或应减除金额者。

三、大楼或大厦管理委员会有出租顶楼、大楼外墙或多余停车位等营业行为者。

该局说明,依所得税法规定,营利事业应于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填具结算申报书,向该管稽征机关办理营利事业所税结算申报,并于申报前自行缴纳应纳税额;如属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虽无须计算及缴纳应纳之结算税额,但是仍应办理结算申报,倘有短漏报应申报之所得额亦须受罚,而其营利事业所得额,应由独资资本主或合伙组织合伙人申报于综合所得税并计缴税。

该局再次提醒,102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限,即将于本(103)年6月3日截止,早报早安心,请有上揭情形之营利事业尽快提出申报,以维护自身权益。【#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