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各乡镇市公所环保课或清洁队之业务内容,不属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2条第1项第12款所称专责承办各类污染稽查等业务,故不须申报财产,但职务特殊者仍得依同项第13款规定申报
按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二款业务主管人员范围标准(下称本标准)第18条规定,本款所称环保稽查人员,指“专责承办”各类污染稽查等业务之人员,亦即其日常公务系以办理列管污染源或公害不定期稽查为主者。贵县乡镇市公所之环保课或清洁队业务内容,包括垃圾清运、资源回收、废弃物处理、违规广告物取缔与拆除、乱倒废弃物告发等业务,应不属上开规定所称专责承办各类污染稽查等业务之人员,是该等主管人员无须依本法第2条第1项12款规定申报财产。然如认其职务性质特殊,仍得依据同项第13款规定,依法核定其申报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