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施行法”施行,本院于101年2月设置“司法院人权暨性别平等委员会”,推动人权及性别平等业务。

106年10月为回应司法改革国是会议之决议,并强化儿少权益及保护工作,发布“司法院人权与儿少保护及性别友善委员会设置要点”,将“司法院人权暨性别平等委员会”改组为“司法院人权与儿少保护及性别友善委员会”。

为宣示推动人权与儿少权益及性别平等工作之决心,108年11月修正本会设置要点,提升召集人层级由本院院长兼任;委员人数亦自固定17人增采弹性人数19至23人;并增设教育训练组,办理本院性别平等教育训练事项,强化本会功能。

本会置委员19人至23人;其中1人为召集人,由本院院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院院长就下列人员派(聘)兼之:

(1)本院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厅、处、室主管及本院所属各机关代表13人至16人。

(2) 民间团体代表及儿少权益或性别平等专家、学者5人至6人。

本会委员单一性别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本会置执行秘书及副执行秘书各1人。执行秘书承召集人之命综理会务;副执行秘书襄助执行秘书办理有关业务。

本会下设人权及性别友善组、儿少保护组及教育训练组等3组,各置组长1人,分别处理第2点所列事项及教育训练事宜;各组置干事1人,分别处理各组幕僚行政事务,其中1人并兼辧本会公文收发 、归档及会务相关行政作业。

人权及性别友善组之任务系办理有关人权、性别平等政策、法规与行政措施之宣导及推动事项。

儿少保护组之任务系办理有关儿少权益政策、法规与行政措施之宣导及推动事项。

教育训练组之任务为办理本院及所属机关之人权及性别平等观念之相关训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