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于96年5月23日及99年5月19日修正公布后,子女从姓已有重大变革,按民法第1059条规定,父母于子女出生登记前,应以书面约定子女从父姓或母姓,倘父母姓氏相同者亦须约定,以避免将来父母姓氏变更时产生争议;另满20岁有行为能力人得依其意愿选择改从母姓或父姓,惟以1次为限,有助促进实质性别平权地位。

现代社会基于自由、平等、民主与人权,性别平权已是普世价值,县府民政处表示,为营造愿婚乐生能养之环境,爰鼓励国人适龄婚育并推广性别平等意识,倡导男孩女孩都是宝,确保出生婴儿性别比例不失衡,同时吁请社会大众包容尊重多元性别特质,破除性别刻板印象,以增进对性平之理解,建构和谐多元的友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