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购买房屋、土地(以下简称房地)时,如有取得折扣、减价或销货折让,致买卖契约书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同,日后如出售房地申报个人房地合一税时,应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取得成本。

该局日前查核甲君房地合一所得税申报案,甲君申报出售台南市某房地总价700万元、取得成本540万元、费用21万余元,房地交易所得138万余元,经该局查核发现甲君于购买该房地时,买卖契约签订总价为540万元,后来建设公司给予甲君折让80万元,甲君“实际支付金额”仅为460万元,但甲君却以买卖契约金额540万元申报为取得成本,导致虚报成本80万元,同时漏报所得80万元,经国税局核定除补征税额28万余元,并裁处罚锾11万余元。

该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房地合一税时,应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取得成本。如有申报错误者,在未经他人检举或稽征机关开始调查前,请尽速办理补申报、补缴税款并加计利息,避免遭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