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劳工安全卫生法规定:校园各实验场所与承揽人、再承揽人所雇用之劳工于同一期间、同一工作场所从事工作,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称为共同作业。

二、为防止职业灾害,各经管使用单位应采取以下必要措施:指定工作场所负责人,担任指挥、协调及连系与调整,同时须负责该工作场所相关承揽事业间之安全卫生教育指导、巡视及其他为防止职业灾害之必要事项协助。三、为保障校园内有共同作业之场所人员安全与健康,爰据劳工安全卫生法第17条规定:事业单位以其事业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揽时,应于事前告知该承揽人有关其事业工作环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关安全卫生规定应采取之措施。

四、对于前开规定之事前告知,各经管使用单位应以书面为之,或召开协商会议并作成纪录。

五、检附中兴大学承揽作业事前告知工作环境与危害因素管理要点,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