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因分割、合并或转让而消灭者,其积欠劳工之退休金,应由受让之事业单位当然承受。

劳保局对于雇主未依本条例规定缴纳之退休金及滞纳金,优先于普通债权受清偿。

劳工退休金不适用下列规定:

一、公司法有关公司重整之债务免责规定。

二、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有关清算之债务免责规定。

三、破产法有关破产之债务免责规定。

劳保局为办理劳工退休金业务所需必要资料,得请相关机关提供,各该机关不得拒绝。

劳保局依前项规定取得之资料,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相关资料之保有、处理及利用等事项,应依个人资料保护法之规定为之。

本条例修正条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