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债】行政复议机关可否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据上述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赔偿决定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对于符合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行政赔偿的条件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可以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经过审查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
从以上两种法定的情况看复议决定同时决定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应以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为前提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则复议机关只能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物无法返还的只能折价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