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请求赔偿的申请后,要对之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几项内容;

③申请人所要求赔偿的损害是否确系由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受本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造成;

④申请赔偿的损害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

如果经审查,所有这些要求都已达到,则应受理。如果发现:

①申请书内容、形式有缺漏,应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②如果申请人不具有请求权,应告知要由有请求权的人来申请;

③申请人已丧失申请权利的,应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

如果审查结果认为该申请符合赔偿条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即与请求权人进行协商。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赔偿协议书”,载明赔偿方式、金额、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赔偿协议书中的规定给予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