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9日新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