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预告修正“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部分规定草案 【发布日期:2022-01-26】 发布单位:食品药物管理署食品组(Tifsan)
卫生福利部于110年5月25日预告修正“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草案,该草案于预告期间搜集各界评论意见,经邀集相关公协会及专家学者讨论,酌予调整内容后,于111年1月26日办理第二次预告,评论期为60日,再次搜集各界意见。
本次预告与第一次预告内容,主要修正重点说明如下:
1.修正营养宣称定义。
2.增加锭状与胶囊状食品营养标示之单位,例如颗、粒、锭。
3.修正氨基酸单位为公克或毫克标示、维生素与矿物质标示方式、复水产品之标示方式。
4.新增营养标示以每一分量及“每100公克(或毫升)”之单位标示一致性规定。
5.修正热量及营养素得以“0”之标示规定。
6.增加锭状、胶囊状食品之每份数值标示方式,以及修正热量或营养素标示值之方式。
此外,考量本应遵行事项之更新,特定疾病配方食品之因应尚需时间配合调整,故本应遵行事项,将实施日期由原公布后即日生效,延长至113年1月1日起实施。预告公告可至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网站(www.fda.gov.tw) “公告资讯”>“本署公告”网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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