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定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劳动**部公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将月计薪天数由原来的20.92天调高至21.75天。
据劳动部门介绍,月计薪天数和工资折算的调整,对于提高*低工资水平的影响有限;在月薪固定的情况下,对于个人收入也不会产生多大影响。至于对加班费等收入的影响,要待通知转发各地后,由各地出台具体执行方法作规定。
新文件下发后,2000年3月17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