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为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拟定基本工资,特订定本办法。

为审议基本工资,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设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委员十七人至二十三人,由左列人员兼任之,任期二年:

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动条件处处长兼任,承主任委员之命,办理日常事务。置工作人员若干人,协助工作,由有关单位调兼之。

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为审议基本工资,应搜集左列资料并研究之。

基本工资经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报行政院核定后公告实施。

基本工资审议委员会委员、职员均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或研究费。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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