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简则依据中华民国滑雪协会组织章程第30条订定之。

二、中华民国滑雪协会为推广滑雪相关运动,助益我国滑雪相关运动之永续发展,特设置中华民国滑雪协会滑草委员会(以下称本委员会)。

三、本委员会任务如下:

(一)研订滑草运动选手训练年度工作计划。

(二)研订滑草运动优秀或具潜力选手培训年度计划。

(三)办理个滑草运动训练营队或活动。

(四)建立滑草运动教练、选手名单及数据库。

(一)置委员7至9人,其中1人为召集人,1人为副召集人,由理事长推荐,并经理事会通过,报教育部体育署备查后聘任之。

(二)本委员会成员须包括下列人员,并至少各1人:。

1、本会热衷滑草运动之会员及选任人员。

(三)本委员会任期与理事长同,委员解聘与改聘时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教育部体育署备查。

五、本委员会召开会议时:

(一)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时,由副召集人担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1人代理之。

(二)应有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始得决议。

六、本委员会之会议决议,经理事长同意后,由中华民国滑雪协会依程序陈报体育署备查后始得执行。

(一)本委员会隶属中华民国滑雪协会,不得对外行文。

(二)本委员会委员均属无给职。

八、本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并报请教育部及中华奥会备查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