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简则依据“国民体育法”第四十条规定及中华民国滑雪协会组织章程第三十条订定之。
二、中华民国滑雪协会为教练培训及管理,厚植教练实力,进而争取国际比赛佳绩,助益我国滑雪运动往后之发展特设置中华民国滑雪协会教练委员会(以下称本委员会)。
(二)制定教练制度、考核及讲习办法。
(三)办理各级教练之讲习及进修。
(一)置委员7至9人,其中1人为召集人,1人为副召集人,由理事长推荐,并经理事会通过,报体育署备查后聘任之。
(二)本委员会成员须包括下列人员,并至少各1人:
(三)本委员会任期与理事长同,委员解聘与改聘时,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体育署备查。
五、本委员会召开会议时:
(一)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时,由副召集人担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1人代理之。
(二)应有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委员过半数同意始得决议。
六、本委员会之会议决议,经理事长同意后,由中华民国滑雪协会依程序陈报体育署备查后始得执行。
(一)本委员会隶属中华民国滑雪协会,不得对外行文。
(二)本委员会委员均属无给职。
八、本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并报请体育署备查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