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华工程教育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执行理监事候选人提名事宜,特依据本会章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订定司选委员会(Election Committee,英文简称EC,以下简称本委员会)组织简则。

第三条 司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委员八至十人,主任委员由现任理事长担任,现任理事长无法担任时,由上届理事长递补,委员由现任常务理事、常务监事及历届理事长组成。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之任期与理监事同。

第四条 选举竣事,司选委员会应向本会会员大会报告选举结果。

第五条 本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每届开会一次为原则,得视需要召开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