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中华民国运输学会章程第廿五条,设学术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第二条 本委员会采委员制,置委员七至十三名,其中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本学会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同意后聘任之。其他委员由本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后报请理事会核备。
第三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任期均为二年,期满得续聘之。
第四条 本委员会负责有关交通运输学术活动及研究丛刊之出版事宜,其主要任务如下:
一、举办学术论文研讨会、学术座谈会及专题演讲。
五、协调其他相关学术研讨会之主、协办事宜。
第五条 本委员会得置执行秘书一人,由主任委员聘任之,负责联系及处理交办事宜。
第六条 本委员会每三个月由主任委员召集委员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本委员会之年度工作计划与进度工作报告应提报理事会。
第八条 本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