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招租人决定招租程序:经公司审定后,可以不低于招租底价采用直接出租方式,并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方可实施。该招租程序最终解释权归招租人所有。

1.必须具有独立法人或自然人资格,未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有良好的信誉,没有受到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3.必须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无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如欠租、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等);

4.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体竞租;

5.租赁期间,承租方必须自行经营,严禁转租。

竞价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整;缴纳首年2个月租金金额的租赁保证金;缴交首年1个月的租金为水电保证金;租金一月一付,每月6日前付清当月租金;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人民币2.5元/㎡·月的标准,由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竞价人中标后,不得要求减退承租面积。

1.租赁期间,如租赁物业纳入城市更新规划范围,或遇国家征收土地等情形,承租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无条件搬离租赁物业,如承租方以各种理由不按规定期限搬离租赁物业,视作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2.禁止生产、经营或储存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等高危产品,禁止用于粉尘涉爆作业车间。如对承租方使用物业用途做出要求,则承租方必须将物业用于约定的用途,不得做他用。承租方未按双方约定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的,合同自动解除,出租方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承租方承担违约及法律等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