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符合下列规定者,雇主不得与劳工为离职后竞业禁止之约定:

一、雇主有应受保护之正当营业利益。

二、劳工担任之职位或职务,能接触或使用雇主之营业秘密。

四、雇主对劳工因不从事竞业行为所受损失有合理补偿。

前项第四款所定合理补偿,不包括劳工于工作期间所受领之给付。

违反第一项各款规定之一者,其约定无效。

离职后竞业禁止之期间,最长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缩短为二年。

二、第一项明定:“未符合下列规定者,雇主不得与劳工为离职后竞业禁止之约定:

用雇主之营业秘密。三、竞业禁止之期间、区域、职业活动之范围及就业对象,

未逾合理范畴。四、雇主对劳工因不从事竞业行为所受损失有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