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职的劳资纠纷?
谢谢回答!
A: 辞职并不构成扣减薪资或年终的理由,对于十二月、一月、二月的薪资,雇主若故意不发给,您可以依据双方签定劳动契约请求雇主给付应支付之薪资。至于您二月二十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旷职,雇主可以依据法令扣减您这几天之薪资,至于二月一日至二月二十日的薪资,雇主没有理由不支付此笔薪资,您递的辞呈并不是可以不发给您薪水的证据,对您不具威胁性。
对于此一事件,劳工局可以提供劳资协调,您不会因此而吃亏,只是劳工局对于雇主薪资之给付并没有强制性,只是纯粹提供咨询及调解的管道,若调解不成,可能还是要透过诉讼才能保障您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