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在求职过程中,不少大学毕业生都遇到过用人单位的各种刁难,权益受损。多年从事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的法官提醒,求职中应注意从五个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目前法律没有规范实习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间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因此毕业前参加实习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之间签署书面的实习协议,自行约定相关权利义务以保障自身利益,如应在实习协议中约定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如何处理、实习报酬怎样支付、工作时间如何确定等等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限登录用户查看全部内容 股权转让方在股权转让时未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为)1月2日,人社部官方微信对未休年假能要求经济补偿一事发声,对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未休年假应当获得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 官微列举了一个劳动者未休年假的案例:小陈在2014年入职某公司,2018年和公司没能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解除了合同,公司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小陈认为,虽然公司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他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在2018年还有10天的带薪年假,由于工作原因没休成,要求公司对未休年假支付相应补偿
一、企业会计准则对职工的定义是否包含劳务派遣用工? 答: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将劳务派遣劳动者派至实际用工单位处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 在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劳动者是法律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双方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务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劳动者直接向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实际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直接进行工作安排和指挥监督。 从企业管理角度来看,服务外包是指企业为了将有限资源专注于其核心竞争力,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利用外部专业服务商的知识劳动力,来完成原来由企业内部完成的工作,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升企业对市场环境迅速应变能力并优化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种服务模式
2011年1月1日,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刘某在申请人处工作后,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安排被申请人刘某到相关培训机构参加了培训,并支付了2万元的培训费用。双方还自愿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了服务期为5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原告仲某与被告S电器有限公司建湖店双方于2008年7月16日订立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书一份,原告仲某在被告S电器有限公司建湖店从事保安工作,双方对劳动报酬、劳动制度、违约责任及经济补偿等问题作出了约定。被告S电器有限公司建湖店以原告仲某不服从公司安排其于2009年1月28日至29日出差滨海店值班,擅自未到岗,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于2009年2月20日向原告仲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告仲某拒收后,被告S电器有限公司建湖店向原告仲某邮寄送达了通知书,原告仲某于2009年2月22日收到该通知书。原告仲某认为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建湖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其2009年2、3月份工资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9个月的加班工资
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提高用工管理水平和解决劳资纠纷实际能力,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为此,中心决定2009年11月-12月继续举办《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前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及发展趋势及最新政策法规解读; (三)劳动合同文本的起草,员工手册的内容和作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包含的内容、制定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四)劳动合同的效力、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五)订立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六)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的内涵和外延,以及竞业限制于违约的法律责任; (七)使用劳务派遣工应注意的问题; (八)劳资关系常见的误区与处理技巧; (九)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职责与任务
随着全球化竞争的加剧、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物流科学成为最有影响力的新学科之一。特别是80年代西方掀起的放松管制浪潮,让市场机制推动运输发展,第三方物流公司得以诞生,并日渐成为西方物流理论和实践的宠儿,尤其是在供应链管理中,自营还是外购物流服务已成了企业不能回避的决策之一。在中国,多年来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沿袭下,使得原本是一个系统资源的物流业的管理权限被分别划归成若干个部门,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如果要在国内从事铁路、公路、航空、海运货物运输,他必须分别向不同的部门有关审批单位提出申请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强制性规定 非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就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所谓“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 具体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条件时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