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作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强制性规定 非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就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所谓“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 具体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条件时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等。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 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 但是也需要尊重劳动者本人的意愿 应当让劳动者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劳动者不想继续履行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但用人单位必须付出代价 支付经济赔偿金。
胡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每月工资4000元。胡某工作了1年零7个月后 因为公司领导对胡某有意见 公司强行与胡某解除了劳动合同。胡某不服提起仲裁 要求支付4个月的经济赔偿金 而公司认为 胡某只工作了1年零7个月公司最多应当支付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 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胡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裁决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请求。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 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