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屈茂辉,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美国华盛顿大学(西雅图)高级研究学者,教育部新世纪创新人才,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现为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学科规划评审组专家、湖南省法学会副会长、湖南省民商法研究会会长、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内蒙古中公教育为考生整理2020内蒙古在职硕士日常常见问题及报考、备考指导,欢迎大家关注内蒙中公教育官微:nmzgoffcn,更多考试招考信息、报考指导每日推送。考生能够根据自己的... [2020-08-07] 不得不说,海外先进的医疗资源和技术、更新型的药物以及更人性化的医疗服务等优势,促使越来越多的中国家庭热衷于海外就医,也由此产生了众多的服务机构。 然而,由于我国尚未... [2020-08-05] 问:疫情期间导致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施工成本增加等,是否可以认为属于不可抗力而免除企业的违约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2020-08-05]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010年11月16日07:19东南新闻网杨文我要评论(0) 东南网-海峡导报11月16日讯(本网记者 杨文)今后,你若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在家门前即可找专门的调解委会员调解。昨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传出消息,到2011年,我省将在全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从而使得大量劳动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仲裁诉讼外。 据介绍,自国家《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我省各地劳动争议案件出现快速增长的态势
给劳动合同法下的用人单位的一封信(1) 《劳动合同法》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用人单位而言,它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呢?现在媒体上几乎一边倒地认为对用人单位而言是个坏消息,但是我的观点是,只要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法规办事,提高证据和程序意识,操作得当,它完全可以成为对用人单位的利好消息.因为劳动合同法新赋予了用人单位很大的权利,现分析如下: 一、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促进创新、促进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对用人单位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甚至是生死攸关的作用,核心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很可能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 《劳动合同法》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是一部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也是一部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其通过加大对劳动者保护力度,加重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等方式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由于《劳动合同法》篇幅较长,无法一一列举解读,下面仅就该法的十一个要点予以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为充分发挥工会在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和提升工会影响力,根据徐庄总工会关于开展“徐庄工会知识竞赛”的通知要求,近日,南京科进工会积极组织员工学习《工会基础知识读本》、《地方工会干部培训教材》、《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中国工会十六大报告学习问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等书籍,并选派两名职工代表参加了4月9日下午举行的“工会知识竞赛”。 南京科进十分注重发挥工会组织在企业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的作用,几年来公司工会在企业文化建设,创建职工之家,与管理层协调沟通,帮扶困难职工,照顾孕期女职工,修订企业规章制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过徐庄总工会组织的“工会知识竞赛”活动,使员工对工会组织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增强了工会会员的凝聚力,学到了更多工会知识及与《劳动法》相关的知识,对职工权益和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深的理解,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发挥作用的同时,也应该在加强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公司解除以不出勤对抗调岗的员工有风险吗? 实务中,很多劳动者因为不同意用人单位做出的岗位或者工作地点的变更决定,往往采用不出勤的方式进行对抗,那么,公司可以解除以不出勤对抗调岗的员工吗?有什么风险? 2015年7月20日,张某入职某期货公司,任职深圳营业部经理。2016年3月24日,公司免去张某的经理职务,调入北京市的经纪业务总部工作。 张某认为公司属于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对此不予认可,以不出勤对抗调岗,4月24日至5月4日期间张某请休2016年的年假10天
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隐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章某于2016年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正式到岗工作后,章某按公司要求填写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在“婚姻状况”一栏中填了“未婚”,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2016年底,章某怀孕,因孕期反应对工作造成了影响,公司发现章某已结婚并怀孕的事实,便让章某主动辞职,章某不同意
2020年12月11日下午,在公司19楼会议室,实业公司法务风控部邀请了公司法律顾问、淮北民商法资深律师胡涛作为讲师,围绕民法典中的合同法篇开展了新一期的法律知识宣讲活动。 2021年民法典中不少条款都进行了更新调整,尤其是与公司运营息息相关的合同法,不仅关系到公司的切身利益,也很容易产生法律风险,所以合同法的学习至关重要。 胡律师结合实业公司工作实际,重点阐述了民法典合同法中相关法条,特别是工程合同、租赁合同、担保合同相关条款
1、必备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另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集体合同可以在企业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产生争议的时候起到重要的标准作用,一份完备的集体合同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