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关于犯罪预备的条件,刑法第二十二条作出了规定,即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 (2)犯罪分子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 (3)犯罪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预备阶段的某一点上。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度贫困县人才振兴工程的意见》和《四川省2018年高职院校面向民族地区“9+3”毕业生单独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2018年“9+3”高职单招免费定向培养计划招生章程(以下简称专项计划)。 专项计划招生采取“知识+技能”的考试办法,实行“单列计划、单独命题、单独考试、单独录取”。 (一)招生对象:符合四川省2018年普通高考报考条件的内地“9+3”学校藏区和大小凉山彝区“9+3”免费教育计划应往届毕业生
犯罪分子因犯下的罪行而被判处一年徒刑,但目前不执行。换句话说,这是一年的试用期,而不是监狱。 一年之内没有任何违法或犯罪活动,根据缓刑规定,一年后无需执行判决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 (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11月11日,民盟三门峡市委会组织盟员法律专家到陕州区司法局开展“黄丝带”帮教活动,为10余名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普法教育,进一步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盟员志愿者先为大家作了法律知识讲座,向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法治教育,结合“黄丝带”的感人故事等实际案例为他们讲解了《民法》《刑法》等法律知识,希望他们能够做到学法守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积极改造。 此次“黄丝带”帮教活动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的一次心灵净化和洗涤,增强了社区矫正对象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爆破、取土或者使用明火;(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铺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造占地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规定进行爆破、取土。(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于2003年12月获法律硕士学位,主攻刑法、民商事法律。 1995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在业余法律大学、研究室、评查室工作,2004年3月至2008年12月在刑一庭工作,任审判长2008年12月至2012年9月在立案二庭任副庭长2012年9月至2014年7月在审判管理办公任副主任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犯合同诈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问15-11、学生编等条件为何?免除或停止执行之规定为何? 一、凡执行感化教育期间,机关都会给予编等。其累进处遇分为4等,第4等、第3等、第2等、第1等,由机关考核其行状,自第4等依序进等。 二、免除执行感化教育部分: (一)依刑法宣告之感化教育受处分人,执行逾6个月,已进入第1等,而其第1等成绩最近3个月内,每月得分在42分以上,执行机关认为无继续执行之必要者,得检具事证,报经上级主管机关核准后,报请检察官声请法院免予继续执行
小华家住台北,在新竹乡下购买一块土地,本欲建筑房舍,供作家人假日休闲之去处,目前尚无建设,阿呆明知该地不是他的,却在该地擅自建筑房屋居住,问阿呆应负法律责任为何? 阿呆占用了小华的土地,小华能不能请求阿呆返还呢?此时我们可以进入网站的法规检索功能,查询含有“返还”、“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依民法第767条之规定,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