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
(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 (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天津市政协副主席尚斌义带领市政协经济委部分委员,就天津民营经济“19条”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展监督性视察并召开座谈会。 委员们实地考察了天津高院诉讼服务中心、科技法庭和执行指挥中心,体验了智能化诉讼服务设施,观摩了审判管理应用数据平台、诉讼服务网以及执行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座谈会上,委员们听取了天津高院有关负责同志关于全市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情况介绍,并就进一步强化司法能动性、加大异地执行力度、提升普法宣传效果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本文摘要:1日晚间ST坊展览发布公告称之为,近日公司得知,公司有限公司股东持有人公司7603万股公司股份被司法失效。公告透露称之为,失效申请人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失效数量76032050股,失效日期为2019年3月29日,冻结日起为2022年3月28日。公告称之为,截至本公告透露日,该股东持有人公司股份7603万股股份,占到公司总股本的20%,本次失效的股份为7603万股, 占到其股权总数的100%,占到公司总股本的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7月18日,“铁人杯”有奖征文、家事裁判文书说理有奖征文颁奖仪式暨家事裁判文书说理论坛在黑龙江省大庆市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发表了书面讲话。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石时态,黑龙江省大庆市市委书记韩立华出席论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安徽九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安徽省商务厅批准设立。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位于阜阳市颍河西路开源大厦二楼、拥有自置的900多平方米办公场所和拍卖大厅。依法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拍卖业务,注册资金400万元
2022年12月29日,自治区林业局、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森林警察总队联合召开广西完善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衔接机制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以图文形式在广西云客户端全程直播,截至2022年12月30日18时,直播累计阅读量达34.2万次。发布会结束之后,已有人民网、中新网、新华网、央广网、广西日报、当代广西网等17家全国重要媒体争先报道,实现线上、线下全覆盖,各媒体累计发布新闻报道18篇(次)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会议于9月15日举行,决定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9月23日至25日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姜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草案)》、《上海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和促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决定(草案)》议案说明等审议结果报告
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0000元至80000元以上、200000元至400000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2013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 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