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2013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增强公民法制教育观念。9月7日上午,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法院”)“公民开放日”活动为契机,由哈工美校党委书记、校长贺国祥同志带队,德育教师带领20余名学生一同走进省高院参观体验,首次在校外上了一堂深刻的《职业道德与法律》德育课程。 在省高院宣传处孟处长及其同事陪同下,在讲解员带领下,同学们首先参观了省高院的宣传展板,了解省高院的发展历史,并参观了省高院的信息指挥中心、新闻媒体中心、审判厅、三维全息投影展示屏以及了解了12368诉讼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等司法服务平台的建设情况,让我们对司法信息化建设和司法公开渠道有了初步了解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记者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黑龙江高院及6家中级、基层法院对11起涉黑恶及“保护伞”案件集中公开宣判,95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刑罚。 此次公开宣判的11起案件,均为人民群众十分关注、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案件,既有发生在社区、乡村等群众身边,实施故意杀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又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充当“保护伞”的案件,还有发生在工程建设、市场流通等重点行业领域,实施暴力滋扰、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当地公共秩序、营商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案件。 此次公开宣判,是黑龙江法院切实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向纵深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重要举措,充分彰显对黑恶势力犯罪“零容忍”“出重拳”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任命陈健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 2.任命汤媛媛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3.任命熊杰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4.任命郑红葛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5.任命孙明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 7.任命沈伟、吴玉萍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8.任命周辉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9.任命王慧军、程绍新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10.任命万进福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11.任命胡爱菊为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12.免去陈建平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13.免去杜玉东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14.免去陈健、程绍新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职务; 15.免去熊杰、彭海鹏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16.免去郑红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17.免去胡爱菊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18.免去夏波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19.免去陶菁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20.免去王仁云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职务。
6月13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处(以下简称拆迁处)原处长董金生因贪污受贿一案不服一审结果当庭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重新认定其贪污金额高达585万余元,终审维持了一审对其罪名及判决年限的认定。 2006年12月19日,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董金生在其任职的4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共同及单独侵吞国有财产396万余元,同时收受他人贿赂15万元。以董金生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从一般意义来讲,绝大多数人都可以成为股东。但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及规定.有些人是不能成为股东的,下面简单为大家介绍一下: 1、哪些自然人不能成为股东: (1)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现役军人等不能做公司的股东。 (2)自然人作为股东一般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通报中提到的罪犯郝伟成,曾是长春“黑老大”,于2010年被吉林高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但公开裁判文书显示,其早在2016年就获三次减刑,共减刑3年1个月。 上述两次减刑,郝伟成分别被裁定减刑11个月和一年。 当事学生质疑,花店老板作为校外人员,如何进入交大校园
凤凰网科技讯 7月8日消息,上海法院公布的限制令显示,甘薇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被上海法院限制出境。法院文书显示,限制甘薇出境的申请人系招商银行上海川北支行,涉及执行金额5.3亿元。 裁判文书显示,招商银行川北支行与甘薇之间的诉讼,与2015年乐视手机业务(乐视移动)向招行申请的一笔总额27亿元的贷款有关
北京首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虽然名为“租赁”合同,实则为劳务合同,当被租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当然应由租车公司依雇主责任承担责任,或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因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判实践中对于此种情形下的责任主体不发生争论。问题在于第一种情形中的使用租赁,即仅提供租赁车辆而不提供驾驶劳务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