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禾盛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会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书》;2.判令被告10日内将车牌号为粤AU9716的货车从原告名下过户到被告名下并承担一切相关过户费用;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为粤AU9716货车垫付保险费5966.87元及车船税93.68元共6060.55元及其自垫付之日至结清之日止的滞纳金;2022年挂靠费6774元(按6774元/年)及其自欠费之日至结清之日止的滞纳金;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否则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西弗吉尼亚州政府为教导美国价值观,强制教师和学生向国旗敬礼,以此作为必修课程的一部分。不遵从者将被开除,学生会被定为不正当缺课,直到被学校重新接纳。一群耶和华见证会的信徒拒绝向国旗敬礼,因为这种行为被信徒们认为是在拜偶像
2017年2月某证券营业部投资顾问人员向杨某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后,杨某反映投资顾问人员向其推荐了股票,并对股票走势做出了确定性判断,杨某根据投资顾问人员的建议,购买了股票,后该股票价格下跌,杨某出现亏损,故向内蒙古证监局致电投诉营业部严重影响其投资决策,致使发生亏损,要求营业部赔偿其损失并改善服务质量。 接到此投诉事项,内蒙古证监局组织内蒙古证券期货业协会调解员对案情进行了分析,了解核实事件过程,调取了营业部对杨某的服务记录,未发现相关工作人员在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对证券价格的涨跌做出确定性判断的证据,杨某对工作人员所提供投资建议存在误解。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保证投资收益”;第二十三条也明确指出“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 2011年接受知名动漫公司广东奥飞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在江西省范围内就侵犯该司商标权、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对近40家侵权主体提起诉讼、主张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肃清了知识产权市场。 · 2015年接受江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分别对江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合作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两起案件,标的总额近4000万元,最终代理律师通过机智错开诉讼保全方式冻结到被告银行账户,直接为委托人换回近4000万元经济损失。 · 2016年接受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熊国甲诉其及其他两名自然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代理律师通过调查取证、抓住重点,最终委托人未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署杨婉钰检察官指挥法务部调查局基隆市调查站,侦办106年农会选举贿选案件,日前侦结起诉涉嫌交付贿款之理事候选人高○益,并于侦查中命共同行贿之李姓被告缴回贿款新台币(下同)2万元后,对共同行贿之李姓、高姓亲友暨收受贿款之会员代表廖○雄为缓起诉处分,缓起诉期间2年,3人并均应向公库支付缓起诉处分金3万元。 本案经基隆市调查站接获情资后,旋即报请本署杨婉钰检察官指挥侦办,在分析不同派系掌握之代表人数及证言可信度等相关事证后,即时声请实施通讯监察,并于选举结束后发动搜索、传唤,于涉案被告均坦承犯行之情形下,斟酌不同被告之犯罪动机及涉案情节轻重,分别提起公诉或为缓起诉处分,以达宽严并济之效。 本署针对本届农会选举,于选前已广为拜访农会、设置反贿尖兵人形立牌、放送跑马灯、于农民节大会活动上进行反贿选宣导,期能防范贿选之发生,惟对不惜以身试法而贿选之行为人,本署亦从严侦办,以彻底消弭贿选
一、 依据中华出版伦理自律协会111年5月27日中华伦协总字第1110502号函办理(附原函)。 二、 检附本案活动说明、活动申请表及中华出版伦理自律协会简介各1份。 三、 本案活动详细资讯请电洽该会承办人简秘书,联络电话:02-25235131
夫妻财产协议能否免除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 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咨询子女抚养问题的王先生。原来,他与妻子在结婚后曾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婚后女方收入归女方个人所有,男方收入在负担了家庭日常开销及子女抚养费后也归男方所有,即男方负有养家的义务
中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 王某(女)结婚数月后,与丈夫孙某发生矛盾,回娘家居住
本院受理陈萌与王建荣、蔡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花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2022)粤0106民初37565号李银萍与广州市九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鞍山薪火相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云账户(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大杰致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银萍与被告广州市九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马鞍山薪火相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云账户(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大杰致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106民初37565号的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银萍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李银萍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