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
关键字:��������� 一、依据新竹县政府教育局111年9月19日教青字第1111600214号函办理。二、本案倘有疑问,请迳洽新竹县政府教育局承办人陈盈如,电话:03-5518101分机2824。 学务处:桃园市内栅国民小学-��������� 新竹县政府教育局办理“菁Power玩起来-新竹电竞嘉年华暨科学市集”活动海报1份
再审申请人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泉州恒劲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劲公司)、泉州恒劲科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博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的(2007)闽民终字第23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日新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在百度公司持续严厉打击的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一家杭州公司和一家湖南公司先后因虚假宣传其为“百度广告代理”,均被法院判决败诉。 2021年11月,杭州品效公司因虚假宣传其为“百度广告核心代理商授权服务商”、“百度浙江全省代理商”,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侵犯百度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赔偿百度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3万元。 判决书显示,品效公司在其员工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广告宣传图中以及品效公司制作的合作报价单中,使用了众多“百度”的字样和图形,在其对外宣传中大量、突出使用“百度”字样及图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品效公司与百度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等特定联系,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侵犯了百度公司的商标权;品效公司还在其广告宣传中声称品效公司为“百度广告核心代理商授权服务商”、“百度浙江全省代理商”,而品效公司认可其并非为百度代理商,因此该宣传内容构成虚假宣传,“百度广告核心代理商授权服务商”、“百度浙江全省代理商”,品效公司应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建物:新北市五股区五工段753建号、754建号及758建号,共计三个单位(含15个车位)。 建物面积(含公设及15个车位面积)2384平方米,约为721坪。 实际处分利益待售价扣除相关费用入账后,另行公告
本院受理的广东雅君园门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依法判定被告支付材料款325062.47元;2、依法判定被告支付违约期间利息69276.09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近日,依托毕节市检察院、毕节市**局《关于建立**事项监督协作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威宁县检察院、威宁县**局通过举行公开听证,共同化解一起20多年因土地确权引发行政争议**事项监督案。 1998年政府开展土地确权过程中,因陈某国外出务工,位于威宁县金斗镇黑坭村坪子头处的0.2亩涉案土地被其兄陈某才申请确权在其名下,双方由此引发土地确权纠纷,一直未得到解决。2017年,在新一轮土地确权中,涉案土地再次被确权在陈某才名下
本院受理原告郭文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告知书等材料,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18000元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利息按本金118000元、年利率6%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326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叶某某为与被告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黎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叶某某起诉称:2010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
本院受理原告王京平、甘英全诉被告陈峭榕、广州德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3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峭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京平、甘英全清偿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陈峭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京平、甘英全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9日起计至2018年7月9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三、被告陈峭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京平、甘英全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00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9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四、被告广州德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峭榕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420元,由被告陈峭榕、广州德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岳资规停决字〔2020〕第4712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书》,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不提供政府征收批准文件,而以****房屋要挟申请人拆迁是违法的。被申请人制作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决定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