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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广东雅君园门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
本院受理的广东雅君园门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恒德胜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依法判定被告支付材料款325062.47元;2、依法判定被告支付违约期间利息69276.09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